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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7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与常熟达涅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常熟达涅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904号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21773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号第*幢。法定代表人:沈神月,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达涅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2130577A。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兴港路**号。法定代表人:耿峻岭,执行董事。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达涅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