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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金满、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满,陈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满,男,194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陈永华,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唐金满与被执行人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满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