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73黄彩婵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婵,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彩婵,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广宝,该公司董事长。黄彩婵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彩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晓蓓审判员 许 明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晓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