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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黄开新与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新,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381号原告:黄开新,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凌飞,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创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新与被告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新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开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