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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皓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64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皓,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2012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8月5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6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本案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皓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1、2016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皓到福州市仓山区福建船政交通学院找到被害人李某,以自己没有手机欲借用李某手机使用一晚上为名,骗走被害人李某的白色酷派大神N0TE3手机一部,后拿到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门口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因未能提供被骗手机的相关鉴定参数,该手机无法鉴定价值。2、被告人王皓因犯盗窃、诈骗罪刑满释放后没有户口办不了身份证,找不到工作没有钱花,即产生用老办法再去诈骗的想法,用假名去应聘送外卖的工作,在老板向其要身份证之前,把店里的电动车骗走。此后,被告人王皓多次采取该手段,诈骗被害人卓某、谢某、张某1、许某等人电动车四部、手机一部。其中:(1)、2016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皓冒名“林谦”到福州市仓山区施埔后支路23号“韩某”小吃店应聘送餐员。当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卓某让其骑店里的电动车到船政学院和商贸学院送餐时,王皓趁机将该店的银黑色战警电动车骑走,并将车骑到福州市台江区以3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因未能提供被骗电动车的相关鉴定参数,该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2)、2016年12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皓到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3号嘉年华花园3号4号楼10店面的“小鱼小虾”餐厅应聘送餐员。第二天中午11时许,被害人谢某让其骑店里的红色电动车去送外卖,王皓趁机将店里的电动车骑走,并将车骑到福州市台江区以13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因未能提供被骗电动车的相关鉴定参数,该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3)、2017年2月1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皓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大王里63-1号2栋楼下柴火间的百度外卖站点,冒名“廖亦鑫”应聘百度外卖送餐员。当日下午16时25分许,王皓以帮忙接求职人员来应聘为由,骗走被害人张某1的台羚牌电动车一部及苹果6PLUs手机一部,并于当日下午18时许将该电动车骑至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路边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骗的台羚牌电动车价值3744元,被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3471元。(4)、2017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皓到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福建警察学院旁沿街六号店铺“食百味”小吃店,冒名“廖亦鑫”应聘送餐员。当日中午12时许,王皓以借电动车出去购买送外卖的箱子为由,骗走被害人许某的心艺牌电动车一部,后将该电动车骑至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路边以160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骗心艺牌电动车价值3255元。二、盗窃2017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皓到福州市晋安区“六意超市”,冒名“方煜杰”应聘超市收银员,意图趁机盗窃该超市收银台内的现金。在成功应聘入职后,王皓与该超市工作人员林某1一起值夜班。2017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皓以“肚子饿、胃痛行动不便”为由让林某1帮其出去买宵夜,待林某1离开后,其趁机将该超市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274元盗窃走。超市发现被盗后报警。2017年4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许,王皓在福州市晋安区东浦路品悦酒店8321室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其身上提取到赃款530元。另查明,2017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已将扣押在案的赃款530元返还给了林某1。涉案“六意超市”全称为六意连锁便利店前岐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到案盗窃赃款的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车辆登记信息、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失窃报告、基本资料登记表、六意超市营业日报表、前科刑事裁判文书、罪犯档案资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官宝春、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卓某、谢某、张某1、许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047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皓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27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皓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皓退赔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二百一十五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三千二百五十五元、退赔六意连锁便利店前岐店的经济损失二千七百四十四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皓诈骗所得的白色酷派大神NOTE3手机一部、银黑色战警电动车一部、红色电动车一部,分别返还被害人李某、卓某、谢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琳珊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