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励华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励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05执374号被罚款人:励华峰,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576部队与被执行人励华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励华峰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励华峰罚款5000元,限在2017年10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