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州联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罗瑞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联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罗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联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2017-8。法定代表人鲍红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雄英,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华鸿路3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09349024-7。法定代表人罗瑞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瑞清,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生,住贵州省黄平县。常州联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罗瑞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罗瑞清应向申请执行人常州联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00元、应支付的违约金90000元及律师费34800元,共计574800元,诉讼费9548元、减半收取4774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2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罗瑞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罗瑞清名下拥有号牌为苏E×××××、苏E×××××两辆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本院业予以查封,其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罗瑞清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账户内有存款49879.18元,该款本院也予以扣划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开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凯世源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罗瑞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向社会悬赏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光审判员 蔡剑群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