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武中领、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中领,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976号申请人:武中领,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59295-0,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与解放街交汇处金城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徐强,董事长。申请人武中领与被申请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中领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243万元。申请人武中领与担保人郑欣自愿以其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和平人家28号楼01单元10102室(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及9号楼2-102室(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二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中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243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查封申请人武中领与担保人郑欣共同共有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和平人家的28号楼01单元10102室(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及9号楼2-102室(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二套,查封期限为1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中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为审 判 员 孔 炜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