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718号秀文红,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茶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邑村**号。被告: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银海领域**幢*******室。法定代表人:邓剑波,公司经理。原告秀文红诉被告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秀文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秀文红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秀文红负担。审判员 杜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