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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718号秀文红,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茶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白邑村**号。被告: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银海领域**幢*******室。法定代表人:邓剑波,公司经理。原告秀文红诉被告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秀文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秀文红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秀文红负担。审判员  杜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