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严兰与欧阳国良、梁艳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兰,欧阳国良,梁艳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3838号原告:严兰,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欧阳国良,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艳意,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严兰诉被告欧阳国良、梁艳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因被告欧阳国良、梁艳意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等,需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欧阳国良、梁艳意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奇志人民陪审员 伍家智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银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