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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张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058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李延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爱军,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实际居住地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张硕,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负责人:廖卫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