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与李二景、乔二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李二景,乔二民,张金全,陈大鲜,肖结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597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号院。代表人:王洪亮,行长。被告:李二景,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乔二民,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李二景丈夫。被告:张金全,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陈大鲜,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肖结实,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陈大鲜丈夫。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诉被告李二景、乔二民、张金全、陈大鲜、肖结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肖结实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撤回对肖结实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撤回对肖结实的起诉。审 判 长 甄松淼审 判 员 王丽香人民审判员 陈贵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梦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