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4716号原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建设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张文,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培钢,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洪忱,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国,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拖欠工程款1255499.6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我们与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签订了绿化工程项目,负责承建“中山体育公园绿化工程项目”,双方约定: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提供材料,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清工,工程量按照实际发生结算。我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毕,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分三次给付工程款1458011.40元,尚欠1255499.60元至今未付。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辩称,双方签订施工协议,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中山体育公园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完工后经过决算我们尚欠工程款1078183.6元。因为该工程没有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进行招投标,所以财政部门不能拨付工程款,我们也不能马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4年4月8日双方签订《中山公园绿化工程合同》;2.经双方核对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已支付工程款1458011.40元;3.2017年7月30日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委托吉林同成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2536195元,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该结算审核报告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完成工程量,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应依约支付尚欠工程款1078183.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松原市园林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7818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9.0元,由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铁刚人民陪审员 郭 伟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