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710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白半小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白半小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1民初286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钢铁大街8号华茂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刘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俊,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白半小,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与被告白半小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大地财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地财险以被告白半小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审判员  王先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