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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郑小兵与申兴田借款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802号申兴田:你与郑小兵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小兵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申兴田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小兵借款本金8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小兵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利息135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962.5元,执行费1175元。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