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小萍与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萍,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727号原告:刘小萍,女,1954年4月18日,汉族,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辉,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485251655。法定代表人:刘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卫生,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刘小萍与被告萍乡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颜志宏人民陪审员 叶 意人民陪审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