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喻某某与被告冀某某、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喻某某,冀某某,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2086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喻某某。被告:冀某某。被告: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喻某某与被告冀某某、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程中,原告刘某某、喻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某、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喻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