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喻某某与被告冀某某、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喻某某,冀某某,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2086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喻某某。被告:冀某某。被告: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喻某某与被告冀某某、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程中,原告刘某某、喻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某、周至县翠峰镇某联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喻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