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6执2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岑巩县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巩县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2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岑巩县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605706075XM。住所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新兴舞水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殷国兵,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薪,男,侗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贵州省岑巩县人,大专文化,住贵州省岑巩县思旸镇新兴文化路3号。本院在执行岑巩县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薪支付尚欠岑巩县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714251.68元,案件受理费2744.25元,并承担执行费9570元。经查,马薪与其妻家庭共同财产贵x奔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薪与其妻家庭共同财产贵x奔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仕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