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丹、王西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王西霞,夏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330号之一申请人:张丹,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王西霞,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夏华华,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王西霞之夫。申请人张丹与被执行人王西霞、夏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2016)鄂138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张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西霞、夏华华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应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