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95号之一申请人:王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周某,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冻结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霍山世林分理处的62284825986*******账户,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