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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95号之一申请人:王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周某,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冻结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霍山世林分理处的62284825986*******账户,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