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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云峰与林一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峰,林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高云峰,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林一海,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云峰与被执行人林一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一海偿还原告高云峰欠款820,000元,并从2016年2月26日起以8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利率6%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高云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0元、保全费4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一海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林一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林一海银行无存款,无房屋,无车辆。已将被执行人林一海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