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西沙航宇路西。法定代表人:郭文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男。委托代理人:汪建军,男。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昌汉界交警支队车管所对面。法定代表人:许舒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执指93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的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自愿撤销对榆林仲裁委员会榆仲裁字(2016)第035号裁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撤销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仲裁委员会榆仲裁字(2016)第03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