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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洪刚与张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刚,张红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290号原告:王洪刚,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平邑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红滨,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王洪刚与被告张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刚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王洪刚承担。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