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洪刚与张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刚,张红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290号原告:王洪刚,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平邑县,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红滨,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王洪刚与被告张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刚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王洪刚承担。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