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粤钢汇钢材预处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福鼎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粤钢汇钢材预处理有限公司,武汉福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74号原告:佛山市粤钢汇钢材预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81730409。法定代表人:邝继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礼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福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6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89344125K。法定代表人:凌炳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粤钢汇钢材预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福鼎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粤钢汇钢材预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6元,减半收取计53.18元(原告佛山市粤钢汇钢材预处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粤钢汇钢材预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萧永宜人民陪审员  容盛枝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劳雪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