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连英与扎鲁特旗希日莫羊绒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英,扎鲁特旗希日莫羊绒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418号原告:王连英,女,1963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扎鲁特旗希日莫羊绒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文华,女,5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英诉被告扎鲁特旗希日莫羊绒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连英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连英负担。审判员 红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双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