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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阮志华、曾昭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志华,曾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阮志华,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昭兵,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朱跃进与被执行人曾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柏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王立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