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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许显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显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显义,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居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显义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哂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显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显义2009月办理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自2011年4月至2017年2月,隐瞒其家庭真实收入和有门市房的事实,共计骗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34108.75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显义赃款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显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吉林省代收罚款专用票据、证人刘某1、柴某、刘某2、齐某证言、被告人许显义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显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显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显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返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显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