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某、徐芷馨等与刘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芷馨,徐恺琦,刘莉,李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754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徐芷馨,女,200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徐恺琦,男,200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原告徐芷馨、徐恺琦之母。被告刘莉,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李斌,男,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徐某、徐芷馨、徐恺琦诉被告刘莉、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某、徐芷馨、徐恺琦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冻结被告刘莉、李斌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莉驾驶的赣L×××××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艾带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