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坤朋、黄宗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朋,黄宗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2996号被告:张坤朋,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黄宗信,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张坤朋诉被告黄宗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坤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宗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坤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春节前,被告因买车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6000元,承诺十日内还清。期满后,被告一直拒付。2015年4月8日,被告给原告补写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8月12日以前清偿债务。被告至今未予清偿。黄宗信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2010年春节前,被告因买车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6000元,承诺十日内还清。期满后,被告一直拒付。2015年4月8日,原告在郑州北三环南阳路附近找到被告,被告给原告补写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8月12日以前清偿债务。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张坤鹏现金陆仟元整。定于8月12日以前还清。黄中信2015/4/8号”。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间系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黄宗信欠原告借款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宗信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宗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坤朋借款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宗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