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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宗国与许纪林、刘建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国,许纪林,刘建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798号原告:王宗国,男,1981年8月2日生,回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许纪林,男,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建富,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0层。负责人:张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兆龙,本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王存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超,本公司职工。原告王宗国与被告许纪林、刘建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宗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11时20分许,许纪林驾驶鲁Q×××××号轻型货车沿工业园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宗国驾驶的鲁Q×××××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宗国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