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绍阳与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绍阳,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杜绍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锡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杜绍阳与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杜绍阳清偿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分期偿还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杜绍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1026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国华审判员 程 凡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