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宣城云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殷爱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云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殷爱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174号原告:宣城云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程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殷爱珠,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宣城云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爱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宣城云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城云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云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