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436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弛、张馨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林。本院审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虹速录员 任 子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