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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关胜平与许燕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胜平,许燕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3872号原告:关胜平(关胜萍),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许燕萍,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关胜平诉被告许燕萍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燕萍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胜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工资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办的临海市江南印象商务酒店,录用原告做工,所欠两个月工资6000元,经临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工资,原告在申请执行时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但公司债务未经清算,被告应当为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诸本院。被告许燕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关胜平系原临海市江南印象商务酒店的员工,2017年4月7日经临海市劳动监察大队主持、被告许燕萍确认,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为6000元。原告关胜平曾向临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临海市江南印象商务酒店偿付工资6000元,2016年11月19日临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后执行期间查明,临海市江南印象商务酒店在2016年7月29日已注销。临海市江南印象商务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许燕萍系该企业的开办人。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许燕萍偿付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1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1份,(2017)浙1082执1332号执行裁定书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关胜平为临海市江南印象商务酒店提供劳动,临海市江南印象商务酒店应按约向其支付工资。现临海市江南印象商务酒店在2016年7月29日未经清算即行注销,注销期间对于原告的工资未予偿付,实属不当。被告许燕萍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开办人,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资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燕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关胜平劳动工资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燕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先预交5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000089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蔡 煊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郭秀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