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晓兵、泰州市海陵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晓兵,泰州市海陵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钱敏,泰州市海陵区清雅源茶楼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1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晓兵,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健,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吴家宽,该局局长。原审被告钱敏,女,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清雅源茶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赵霞。再审申请人陈晓兵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原审被告钱敏、泰州市海陵区清雅源茶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晓兵以原审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再审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晓兵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晓兵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惠林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