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友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友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法定代表人:薛之略,局长。被执行人:张友能,男,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友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友能履行缴纳罚款5000元和逾期罚款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友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友能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桂平市金田镇市场区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14)第0093号,地号:450881121001GB00103;房屋产权人:张友能,产权证号:浔房权证桂平金田字第××号,编号00024911;共有权人:黄梅芳,共有权证号:浔房权证桂平金田字第××号,编号:00024912);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张友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友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友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明波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胜扬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桂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浔卫计医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所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张友能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桂平市金田镇市场区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14)第0093号,地号:450881121001GB00103;房屋产权人:张友能,产权证号:浔房权证桂平金田字第××号,编号00024911;共有权人:黄梅芳,共有权证号:浔房权证桂平金田字第××号,编号:00024912)予以查封登记。该房屋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手续。附(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在桂平市房管所备案二○一七年十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桂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浔卫计医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所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张友能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桂平市金田镇市场区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14)第0093号,地号:450881121001GB00103;房屋产权人:张友能,产权证号:浔房权证桂平金田字第××号,编号00024911;共有权人:黄梅芳,共有权证号:浔房权证桂平金田字第××号,编号:00024912)予以查封登记。该房屋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手续。附:(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二○一七年十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行政案由案号(2017)桂0881执104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桂平市房产管理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注填发人:姚明波送达人:樊华、林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行政案由案号(2017)桂0881执104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7)桂0881执10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桂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注填发人:姚明波送达人:樊华、林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