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宏达五金电料商店与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宏达五金电料商店,孙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971号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宏达五金电料商店,经营场所大庆市大同区百合园区。经营者:梁化春,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大同区庆葡大街,现住大庆市大同区百合园区。被告:孙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一社,现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太安村八屯(大广高速路辅路南侧)。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宏达五金电料商店诉被告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宏达五金电料商店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宏达五金电料商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宏达五金电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大庆市大同区宏达五金电料商店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隋晓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 婧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