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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邱银春、张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银春,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邱银春,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邱银春与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银春向本院申请由被执行人张建给付其货款9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费13500元,案件受理费1359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邱银春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