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杰、姚红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杰,姚红勋,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财保41号申请人:彭杰,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原阳县。被申请人:姚红勋,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原阳县。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曼哈顿广场11号楼907号。法定代表人:贾晓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彭杰与被申请人姚红勋、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查封车辆价值30000元),该车现暂扣于新乡县交警队停车场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30000元。本院认为,彭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查封车辆价值3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由新乡县交警队保管于新乡县交警队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