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叶斌、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斌,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初66号申请人:叶斌,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江西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被申请人: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沿河南路(交通局七楼)。法定代表人:张正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叶斌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斌与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多份协议内容,具体数额需要开庭审理后确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叶斌的申请。审 判 长 黎章辉审 判 员 吴爱民审 判 员 王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