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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前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前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李明权,系该社不良资产清收部职员。被执行人赵前程,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个体经营户。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全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4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1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