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安远县凤山乡人民政府、钟荣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凤山乡人民政府,钟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凤山乡人民政府,地址:安远县凤山乡凤山圩。法定代表人:肖彬,系该乡乡长、党委副书记。被执行人钟荣华,男,1976年3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执行安远县凤山乡人民政府与钟荣华不当得利纠纷(2016)赣0726民初1312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