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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晓东申请执行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08号申请人:王晓东,男,1964年3月11日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陈磊,男,1984年8月21日生,住兴城市。王晓东申请执行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磊工资卡已经被查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