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长学与通化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内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学,通化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90号申请人:刘长学被执行人:通化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内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学与被执行人通化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内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1090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