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李建军、陈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李建军,陈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汉族,42岁。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陈宝霞,女,汉族,42岁。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李建军、陈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华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陈宝霞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军、陈宝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7月7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建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华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建军于2017年7月起每两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华7000.00元,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李华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由于和解履行期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