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通崇川鑫成浆漂厂与南通珍维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崇川鑫成浆漂厂,南通珍维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780号原告:南通崇川鑫成浆漂厂,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三港桥村*组。法定代表人:卞建兴,厂长。被告:南通珍维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海洪村8组。法定代表人:夏勇军,董事长。原告南通崇川鑫成浆漂厂与被告江南通珍维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崇川鑫成浆漂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崇川鑫成浆漂厂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