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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369号原告:李刚,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勋,男,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立案、收取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和解、变更。被告:李春,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春负担。审判员  王艳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