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369号原告:李刚,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勋,男,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立案、收取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和解、变更。被告:李春,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春负担。审判员 王艳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