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恢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德海与李继平、张志华恢复执行拍卖成交确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海,李继平,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恢52-1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海,男,1959年4月17日生,汉族,怀仁县海北头村人,现住怀仁县水榭花都小区12栋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李继平,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朔州市矿上救护大队直属中队,现住怀仁县东华苑高层1栋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42127196802045215。被执行人张志华,女,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营苑小区1排3单元402室西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624执恢5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8月28日,依法通过怀仁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继平所有的晋BJY1**大众牌轿车一辆。2017年9月25日买受人李永成(身份证号:150430198905093598)以13813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为晋BJY1**大众牌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永成所有。二、买受人李永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