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祥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祥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明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652号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蚆村大地组。法定代表人:欧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系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相宝巷1号3单元2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祥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清凉村。法定代表人:钱志祥。被告:朱明富,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蒲菲。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祥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明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5元,由原告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晓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松(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