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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钟元春、胡有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元春,胡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钟元春,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胡有秀,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钟元春与胡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有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云生审判员  李秋平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木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